淮北师范大学干部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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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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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干部谈话的类型及谈话主体
(1)职务任免谈话。学校党委任免的正处级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与其进行谈话;副处级干部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与其进行谈话。机关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与其进行谈话;各二级学院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委托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其进行谈话。
(2)任职廉政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处科级进行廉政集体谈话。
(3)诫勉谈话。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处科级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与其进行谈话。
(4)警示谈话。对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二、在遇到下列情况时,有关领导必须及时同干部进行谈话:
(1)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时;
(2)受到批评、处分时;
(3)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
(4)发现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或群众对这些方面有反映时;
(5)干部考核、考察和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三、完善干部谈话的长效机制。学校和各单位党政领导都要按工作分管范围和联系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同干部进行谈话,及时了解并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状况,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为他们排忧解难。学校领导同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谈话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处级主要领导干部退休时,由学校主要领导谈话;副职和直属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退休时,由学校分管和联系的领导谈话。
(2012年7月6日校党委会通过)